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乌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现将《乌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告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7月29日—2025年8月12日
二、反馈意见途径
全市各企事业单位组织,行业协会及社会各界人士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署名真实、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和通讯方式)反馈至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齐小慧
联系电话:0473-3156882
电子邮箱:wh_zlk@163.com
邮寄地址: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06室(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街道创业路13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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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9日
附件:
乌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大力推进“质量强市”战略,规范乌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工作,引导我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5〕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海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乌海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主要授予在乌海市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提升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具有显著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每5年评选1次,每届市长质量奖的授奖总数为3个。获奖单位再次申报应当间隔一届以上。若无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选坚持自愿申报、科学评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优中选优。
鼓励乌海市优势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龙头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选不向评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组织、推动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及相关工作事项;
(二)审定评审标准、评选结果;
(三)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长质量奖授奖名单等事项粤有钱。
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定、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规则;
(二)建立管理评审专家库;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评审计划、方案,选定评审机构;
(四)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五)向市政府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出审议候选名单;
(六)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组织开展培训、培育工作;
(七)规范、监督市长质量奖荣誉和标志的使用。
第三章 培育孵化
第八条 建立健全市长质量奖培育孵化机制,在全市各行各业中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培育优秀质量管理人才,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第九条 各区政府,我市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分别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内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孵化和指导工作。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区申报动员、推荐工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负责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动员工作。
第十条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将有意向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纳入“市长质量奖培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并在工作中对其予以指导帮扶。
第十一条 全市有意向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自行申报、各区推荐、部门推荐等多种方式,加入培育库,免费接受卓越绩效管理等培训。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5年以上,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我市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有关资质或证照;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模式先进,建立标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创新并有效运行2年以上,且具有推广价值;
(三)质量水平、创新能力、主要经济和技术指标、品牌影响力位居全市同行业前列。从事生产、服务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业前列;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居同行业前列;
(四)在质量提升、标准规范、品牌建设、创新发展以及经营效益等方面成绩突出,社会贡献显著;
(五)近3年内无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记录。
第十三条 鼓励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组织规模须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中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或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
(三)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质量管理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强,在同行业走在前列。
(四)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方面表彰奖励,或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研发机构。
第五章 评审表彰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规则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等国家标准、自治区评审规则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评审规则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申报年度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主要媒体上发布市长质量奖申报公告。
(一)申报。根据自愿申报的原则,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评审规则有关要求,如实填报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材料和相关证实性材料报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资格和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资格审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申报单位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征求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三)材料评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评审机构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根据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单位予以反馈;
(四)现场评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评审机构对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现场评审意见和现场评审分数;
(五)陈述答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建陈述答辩专家组,组织进入现场评审环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陈述答辩,并评议打分。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陈述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分,研究提出拟授奖候选名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评审报告及征求意见情况,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市长质量奖拟授奖单位,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乌海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机构及评审人员、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若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对评审人员存在弄虚作假、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参与评审工作人员与申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所有工作人员须严守工作纪律,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申报单位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媒体、相关社会组织代表及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且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二条 获奖单位在获得奖励后发生较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奖励,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可以在单位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市长质量奖标志和获奖称号。
第二十四条 获奖单位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致力推进技术和管理创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发挥好模范带动作用。
第二十五条 获奖单位应当积极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质量水平;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为其他单位学习观摩提供便利,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带动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六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3年内,每年应当如实填写《市长质量奖绩效报告》,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所在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获奖单位典型经验、工作成果进行总结、宣传和推广。
第二十七条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辖区5年内的获奖单位实施跟踪管理,支持其获奖后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发现其质量管理绩效严重退步的,督促其整改;发现存在应当撤销表彰奖励情况的,及时报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标志由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对违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24〕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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